• 山东绿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

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1-1p629154kn36


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指南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下列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2.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3.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4.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2.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3.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4.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2.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2.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3.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4.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2.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3.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4.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5.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总装机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