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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

建督撤字〔2018〕18号

  

唐海燕:

  经调查核实,你在2016年12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工作单位为西南大学,注册单位是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2号),你于2017年12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重庆市建委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