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强、韩倩倩、张琳、张丽、李镇磊、李涛、丁启光: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拟追究你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
2022年3月1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3号
赵凤强: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132719******221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你隐瞒实际在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永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5号
韩倩倩: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052119******162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你隐瞒实际在山东拓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双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7号
张琳: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040419******076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你隐瞒实际在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众建钢结构(滨州)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8号
张丽: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040419******102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你隐瞒实际在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众建钢结构(滨州)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9号
李镇磊: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112119******123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2月,你隐瞒实际在淄博奥森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滨州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10号
李涛: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091119******441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2月,你隐瞒实际在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滨州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鲁建罚告字〔2022〕12号
丁启光: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37062919******419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拟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事实:追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责任。
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3月,你隐瞒实际在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滨州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建设厅综合楼201室;联系电话:0531-51765299。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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