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字〔2022〕6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规定,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决定组建济宁市工程技术、建设工程技术、交通工程技术、水利工程技术、自然资源工程技术、煤炭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等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设立及职责权限
1.授权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建济宁市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广播电视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2.授权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济宁市建设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3.授权济宁市交通运输局组建济宁市交通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4.授权济宁市城乡水务局组建济宁市水利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5.授权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建济宁市自然资源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6.授权济宁市能源局组建济宁市煤炭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7.授权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济宁市质量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设立评委会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评委会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具体评审任务。
二、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人数不少于11人,且应当是单数,不能为3的倍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执行委员总数的1/3以上。
(二)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殉私情;
4.组织纪律性强;
5.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6.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不得超过三次。
三、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1.拟定工作方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履行职责,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同意票数达到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3.异议期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官方网站、“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者出现异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评审结果核准公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异议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等核准备案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
四、评审纪律和监督
1.评审评议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评审文件。
2.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3.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4.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涉及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予回避。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